close

666.jpg

一名計程車司機,日前遭員警認定開車滑手機,遭

罰3千元,他不服並提出行政訴訟,而法官則認為,

司機的手,沒有離開方向盤,難以認定在「使用」手

機,只是單純在觀看,跟放在手機置物架一樣,認定

員警舉證不足,撤銷罰單! 儘管前方號誌已經變紅燈

,但這輛計程車忽快忽慢走走停停。 員警:「計程車

司機還在滑手機,你有沒有問題。」 當場被員警抓包

開出一張3千元罰單,但司機不服提出行政訴訟,結果

因為「一個動作」大逆轉。 記者:「當時駕駛就是左手

拿著手機,放在方向盤上面,法官就當時的畫面來看,

認為不足以證明他在使用手機,認為員警舉證不足,判

這名小黃司機不用罰。」 使用手機的定義,像是打電話

傳訊息編輯文字拍照錄影等等,其中最重要的是有沒有

執行應用程式,要證明這點比較難,法官認為司機行為

,跟放在手機置物架道理一樣,只是在觀看不是滑手機

民眾:「拿在手上不是也一樣拿在手上嗎,跟放在方

向盤好像,也還是在拿手機啊。」 民眾:「那我是不是

騎車,我一樣可以這樣子看看,催油門就好啦。」 民眾

:「可能就覺得方便看一下沒什麼,但真的出事了,我

覺得還是應該會有那個責任在。」 員警也有提出質疑,

認為只是手持放在方向盤觀看,也有行駛安全疑慮,但

法官另有見解表示,若照這樣說,那其他駕駛手離開方

向盤調冷氣音響或座椅,不也有礙安全嗎?因此也判定

舉證不足。 全案還可上訴,但也要提醒民眾,個案判決

對別的法官沒有拘束力,不要為此想躲避罰則,畢竟開

車騎車,分心使用手機真的很危險,別想盡辦法來鑽漏

洞。

嘉義縣市手機平板3C產品周轉借錢借款 昌億 當舖

arrow
arrow

    嘉義縣市昌億當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