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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行駛國道7分鐘內變換9車道,因每次換汽車

車道時方向燈沒有「打好打滿」,還沒完全進入

汽車車道即關汽車方向燈號,遭連續開罰9張罰單

,共4萬5千元,引發外界譁然;有網友質疑6分鐘

內不能連續開罰,監理站站對此解釋民眾認知有誤

,不能連續開罰只針對「超速」,未打汽車方向燈

不在此規定內。

1名廖姓男子去年7月行駛國道3號,在短短7分鐘之

內變換了9次汽車車道,但每次切換都未全程打出汽

車方向燈,慘遭民眾檢舉,被開出9張罰單,一張45

00元,共計4萬500元,他向監理站申訴;監理站回

應,汽車車輛欲左右轉時應先顯示汽車方向燈,並

汽車燈號應該顯示至「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」,呼籲

汽車駕駛切換汽車車道方向燈需「打好打滿」。

不過警方此舉仍在網路上引發討論,有網友認為是「

搶錢」、「連續開罰有點太狠」,但也有網友以安全

為考量,認為違規就該開罰;有人指出「6分鐘內不

能連續開罰,因此只要繳兩張即可。」

監理站對此回應,6分鐘不能連續開罰只針對「超速」

,未打汽車方向燈則可以連續開罰。

民眾對於「6分鐘不能連續開罰」的規定認知有誤,根

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條之1,超速違規相距6公

里以上、時間間隔超過6分鐘以上,可以連續開罰,也

就是說汽車車輛超速在6公里、6分鐘以內,可以併案

處理,但是未打汽車方向燈不在此規定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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