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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則上房客硬是拒絕搬遷,房東不得以私力方式強制搬離,譬如
直接開門進房清空房客物品,這樣恐有觸法之疑慮。因此,遇到
此種情形,建議房東先透過寄送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發律師函的
方式,給予房客正式明確的通知,如果房客還是堅持不搬離,再
循調解或訴訟途徑請求搬遷。
符合《土地法》第100條第3款,承租人積欠房租2個月以上者,
出租人得收回房屋;也符合《民法》第440條第2項,在進行催告
後,承租人仍不付租金,出租人得終止房屋租賃契約。據此,房
東應於存證信函中明確表示有意終止雙方租賃契約,並且給予兩
周至一個月的合理期限,請求房客搬遷並給付至搬遷完竣時的租
金費用。
至於契約可否約定換鎖,由於租賃契約的訂定屬於私法自治範疇,
因此,只要房客於締約當時同意,則房東可以在租賃契約中提出
換鎖的約定。
然而必須注意的是,就算真的換了鎖,房東也不可直接進入房間
清空房客物品,如此仍有觸法疑慮。 要防範不繳房租的惡房客,
根本之道是締結一個清楚具體、且能平衡雙方權益的租賃契約,
建議在契約上訂定房租欠繳的明確期限,並載明房客於租約到期
後拒絕搬遷者應受強制執行,並偕同房客攜契約書去法院公證,
如此若果真發生房客拒絕搬遷之事,房東即得持公證書向法院聲
請強制執行,以免除訴訟煩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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