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燃料費每年7月繳納,稅務局表示,近期常

接到民眾詢問,甚至前往稅務局申請補發「燃料

稅單」,但這筆費用不是稅,也不是由稅務局發

單,部分民眾還會誤把這張單子當作「使用牌照

稅」,誤以為早已繳過,結果因未如期繳納遭催

繳,增加不少困擾。

稅務局澄清,燃料費並非「燃料稅」或「使用牌

照稅」,而是由公路監理機關依《公路法》規定

徵收的「規費」,性質和地方稅完全不同,若民

眾遺失繳款單,應洽詢汽車車籍所在地監理站,

稅務局無權補發繳款書。

稅務局說明,汽車燃料費是用來作為公路建設、

維修與安全管理的財源,由交通部所屬監理機關

每年7月寄發繳費單;而「使用牌照稅」則是地

方稅,每年4月由各縣市政府開徵,用途為地方

財政收入,兩者分屬不同徵收機關與法源依據。

嘉義縣市汽機車周轉借錢借款 昌億 當舖

 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
創作者介紹
創作者 嘉義縣市昌億當舖 的頭像
嘉義縣市昌億當舖

嘉義縣市昌億當舖 嘉義當舖 是能幫您渡過難關的好朋友

嘉義縣市昌億當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1,298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