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偽造、變造汽機車車牌行駛的違規案件有增加

趨勢,形成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及治安問題,立法院

會日前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

條條文,提高偽造汽機車車牌相關罰則。

交通部為此配合修正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

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」,針對使用偽造、變造或矇

領的汽機車牌照,罰款將從原先一萬八千元,直接

加重至七萬二千元,並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車輛。

另也新增汽車使用偽造、變造或矇領牌照於路邊停

車,同樣可重罰七萬二千元,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

車輛;汽車牌照吊扣期間行駛,機車原開罰五千四

百元至八千一百元、汽車原罰七千二百元至一萬八

百元,均直接加罰至三萬六千元,並當場移置保管

汽機車車輛、吊銷汽機車牌照。

草案內容指出,無牌汽機車、報廢汽機車仍行駛,

又或是牌照未依指定位置懸掛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

路主管機關補發,且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、汽

車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等,

罰款也直接提高至三點六萬元。

此外,非汽車所有人的汽車駕駛人,明知他人汽車

車輛是偽造車牌,仍使用行駛上路,可開罰汽車駕

駛人三萬六千元。若偽造變造他車汽機車牌照、肇

事致人傷亡或十年內偽造累犯等三樣態,汽機車車

輛將沒入拍賣或銷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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