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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機車騎士今年年初時不小心擦撞停等
紅燈的汽車,由於只是輕輕碰到汽車後照
鏡,對方也並沒有進一步表示或下車意圖。
因此在示意道歉後便自行離開現場,然而
沒想到事後卻接到了肇事逃逸的罰單。
該名機車騎士不服提出行政訴訟,經過法
院調查後,認為汽車駕駛當時並無實際行
動,而且確實向機車騎士表明無須當場處
理,因此判機車騎士勝訴取消罰單。
這邊就引發了一個疑問,大家不是都說,
要有人員傷亡才能構成肇事逃逸,為什麼
這名機車騎士只是擦撞到汽車後照鏡,就
被開罰了?會有這樣的誤解,其實是把刑
法185-4條的肇事逃逸和道路交通管理處
罰條例第62條的肇事逃逸搞混了。
的確,根據刑法185-4條,「駕駛動力交通
工具發生交通事故,致人傷害而逃逸者,
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於死
或重傷而逃逸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
期徒刑。」這部分的確要有人受傷或死亡
才能成立,也就是說單純財務損失的事故,
並不適用於這條法令。
但這不代表擦撞了之後你就能直接離開,
也不會有事情。
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,
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
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,處新臺幣一千元
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;逃逸者,並吊扣其
汽車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。」
也就是說,只要發生事故,無論輕微還是
嚴重,不管有沒有人受傷,你都得要停車
進行處理。
就算雙方決定和解不需要賠償,仍然要有
「處置」的行為。
不是你自己覺得沒什麼問題就逕行離開,
即便不會因為刑法吃上官司,但還是有可
能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收到罰單,
甚至吊扣汽機車駕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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