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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向國道警察指控,行駛國道遭後方車輛駕駛男子
緊隨逼車,並連續閃遠光燈。男子認為後方車輛駕駛
的行為,妨害他正常行駛於國道的權利,除提具行車
紀錄器影像向國道警方提出檢舉外,並對男子提起刑
法強制罪告訴。 被告男子在檢警偵訊中坦承有對前車
閃大燈,但辯稱當時閃大燈是因為情緒上來,且距離
事發時間過久,不記得是否有緊隨逼車,坦承行政違
規,但應未達強制罪之強暴脅迫情形。檢察官勘驗
男子行車記錄器畫面,後車確實有閃大燈,但並非一
直持續未曾間斷。檢察官認為,被告在過程中,除了逼
車閃大燈外,並未對男子的人、車施加有形之暴力,
行為實有挑釁意味,男子也認為行車過程受影響。但
檢方認為,被告行為尚未到足以表達侵害當事人生命
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物等不法目的之意思,與刑
法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,檢方認為罪嫌不足,
給予不起訴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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