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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黃姓男子去年開汽車到南部,行經國道一號路

段時,因沿途多次變換汽車車道且未打汽車方向燈

,遭國道警察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

35次,累計黃男須繳交罰款逾10萬元,他不滿提起

行政訴訟,法官認為接連開罰35次確有過當情況,

撤銷其中30張罰單。可上訴。

判決指出,黃姓男子在去年7月11日下午4點多,獨

自駕駛小貨汽車從台中往南部走,沿途卻未依照「

行駛高速公路變換車道」相關規定行車,因而遭民

眾檢舉,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經檢視

相關攝影畫面後,認定黃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

條例,對他開出35張罰單。

若以每張罰單3000元計算,黃男必須繳交10萬500

0元罰款,他對此無法接受,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

黃男並主張,在國道警察羅列的多次違規時間與地

點中,他確實有多次變換汽車車道沒打汽車方向燈

,但該處路段不是在隧道內,且他期間有多次違規

時間間隔不到6分鐘,怎麼能分開計算違規次數。

法官舉法令規定的行車速限相關規定,其中規範若

違規地點相距不到6公里,或時間相隔不到6分鐘,

即不得連續舉發,撤銷黃男被開的其中30張罰單,

黃男只需繳1萬5000元罰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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