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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版的汽車維修條約上路,規定汽車維修廠必須把保養
維修名目,寫在汽車車廠明顯處,另外不得隨意加價,以
及口述評估階段不能收費,但汽車業者表示,汽車非常複
雜,光是評估階段可能就要花上兩三天,完全不收費就是
得自行吸收成本。
另外有鑑於過往海外汽車車商原廠跨海提告台零件廠商,
產學也盼望維修免責專法盡快完備,避免侵權疑慮。
修正版契約,明定汽車業者維修場所明顯處,要標示保養
維修費用零配件價格、服務報酬,拖吊費等各項費用,若
增加費用得告知消費者同意才能修,最重要是估價不能收
費,也就是消費者若口述汽車哪裡壞掉,業者沒碰到汽車
就不能收費,但汽車車廠老闆表示光用聽的看的很難完全
評估,很多都是得經過拆裝花時間比價估價才能報價,說
完全不花成本不收費真的不可能。
雖然無奈那規定就是規定,汽車車廠老闆也表示通常消費
者都以熟客居多,有一定默契若真的有估價上疑慮,也都
會照規定走再三告知,消保官表示若有業者違反規定,可
以照消保法56條之1要求限期改善,若不改善可開罰3到50
萬元可以連續開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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