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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行駛國道7分鐘內變換9車道,因每次換汽車
車道時方向燈沒有「打好打滿」,還沒完全進入
汽車車道即關汽車方向燈號,遭連續開罰9張罰單
,共4萬5千元,引發外界譁然;有網友質疑6分鐘
內不能連續開罰,監理站站對此解釋民眾認知有誤
,不能連續開罰只針對「超速」,未打汽車方向燈
不在此規定內。
1名廖姓男子去年7月行駛國道3號,在短短7分鐘之
內變換了9次汽車車道,但每次切換都未全程打出汽
車方向燈,慘遭民眾檢舉,被開出9張罰單,一張45
00元,共計4萬500元,他向監理站申訴;監理站回
應,汽車車輛欲左右轉時應先顯示汽車方向燈,並
汽車燈號應該顯示至「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」,呼籲
汽車駕駛切換汽車車道方向燈需「打好打滿」。
不過警方此舉仍在網路上引發討論,有網友認為是「
搶錢」、「連續開罰有點太狠」,但也有網友以安全
為考量,認為違規就該開罰;有人指出「6分鐘內不
能連續開罰,因此只要繳兩張即可。」
監理站對此回應,6分鐘不能連續開罰只針對「超速」
,未打汽車方向燈則可以連續開罰。
民眾對於「6分鐘不能連續開罰」的規定認知有誤,根
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條之1,超速違規相距6公
里以上、時間間隔超過6分鐘以上,可以連續開罰,也
就是說汽車車輛超速在6公里、6分鐘以內,可以併案
處理,但是未打汽車方向燈不在此規定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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