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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日前公布,108年度每人基本所需費用金額為17.5萬
元,民眾於今(109)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。
財政部說明,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(下稱納保法)第4條及
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,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
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
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,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
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(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、身心障礙
、教育學費、幼兒學前、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)
合計數之差額部分,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
,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
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,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。
嘉義縣市昌億當舖提醒您 有關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
費用金額,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,參照行政院主計總
處公布最近一年(107年)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91,514元
,按中位數之60%訂定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
為17.5萬元,較107年度之17.1萬元,增加4,000元。
該部表示,預估受益戶數為184萬戶(較107年度增加5萬戶
),減稅利益為72.57億元(較107年度增加11.88億元),
民眾於今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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