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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有一名女子詢問,當天正行駛國道外線汽車車道突然有一輛
汽車硬是要變換車道插隊,當下她按喇叭踩煞車對方還硬是要換
道,如果這樣撞上了是誰的過失?
交通部公路總局指出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,若
汽機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、驟然變換汽機車車道,或以其他不當
方式迫使他車讓道,或是沒有突發狀況,卻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
減速、煞車或於汽機車車道中暫停,機車可罰新台幣1萬2千元至
1萬8千元,汽車則罰1萬8千元至2萬4千元。
根據統計107年全年汽機車車輛因任意以迫近、驟然變換車道,
或以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,或是沒有突發狀況,卻在行駛
途中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而遭舉發開單共計481件,其中逼車及
任意變換車道佔93.6%。
交通部公路總局提醒,該條文的立法目的,原本是為了遏阻飆車
族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,但是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危險
駕駛態樣,維護大眾行車安全,訂定違反本條例的駕駛人,除罰
款外,仍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,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
講習,處罰可謂不輕,民眾行車時務必謹慎小心,勿逞一時之快
發生危險,傷身、傷神、傷荷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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