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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機車駕駛注意!今年(108)度汽、機車燃料費繳納期限將於7月31日

到期,公路總局呼籲請尚未繳納的汽機車車主按時繳納,以免逾期受罰,

根據相關規定,欠繳者最高可處3000元罰鍰。

公路總局表示,汽機車燃料費繳納期限將屆,民眾若遺失或仍沒收到繳納

通知單,請多加利用超商(統一、全家、OK、萊爾富)或監理單位查詢

、補發、繳納,以免逾期。

監理站更提醒,汽車及機車一旦確定不能使用,請勿隨意丟棄,記得至就

近監理機關辦理汽機車報廢登記,燃料費才能依該汽機車使用日數按比例

計徵至報廢前1日,否則將使燃料費一直累計,白白損失金錢。

另根據公路法第75條規定,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,

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,欠繳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九百元以上者,

處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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