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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,二

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,以贈與論,依法課徵贈與稅。

不過,若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,且該已支付價款

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事實,不在課稅限制內。

北區國稅局局說明,所謂二親等即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,立

法意旨係為防杜二親等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,即

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約定,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「財產贈

與」行為,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,若從納稅義務人

所提出之證據無法明確得知買方是否確有支付價款的事實時,

仍應視為贈與,是納稅義務人如有二親等間財產買賣非屬贈與

者,應保留相關支付價款的證明文件,以免因缺乏證明而遭課

徵贈與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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