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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內政部公布之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

項》,於合約中約定雙方若未表示不續約,則自動續約一年,

此並非不得記載事項,因此簽訂租約的雙方可為此記載。而本

件也非自動續約,因房客已向房東告知續約,雙方間即已達成

合意,成立新租約,依《民法》第421條,房東即有出租房屋

予房客使用收益之義務,房客也有支付租金的義務。

雙方間既已成立為期一年的新租約,若房客想提前終止租約,

則需依據《民法》第450條第3項規定,依據租金給付的方式提

前通知房東終止契約。因此本件房客沒提前通知房東終止契約,

已不合法。

另外,最高法院 65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判決要旨「而押租金之

性質,乃擔保租金之給付,如承租人有欠租情事,固可由出租

情事,固可由出租人主張抵付租金,但不得謂出租人有收取押租

金者,即可延長租期。」

依據上開實務見解,押租金性質是擔保租金之給付,房客並無合

法終止雙方的租賃契約,就後續未給付的租金,應可由押租金中

加以扣除。但實際情形,仍須視雙方契約而定,無法一概而論。

又依據租賃契約的定型化契約,常有提前終止契約的違約金條款

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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