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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,依《民法》第10
30條之1規定,以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(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
不算),扣除婚姻中所生債務的餘額,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
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,這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則。
至於「儲蓄險」和「增額型壽險」是否列入婚後財產?一般而
言,具有解約金性質的保險,出險前,權利歸屬於要保人;出
險後,權利則歸屬受益人所有。因此,有關保單的財產利益會
被認為屬於誰的,應視各個保單具體內容以及實際發生的情況
而定,難以只憑保單名稱或變更要保人就直接認定是否要列入
婚後財產,以及應列入誰的婚後財產。 此外,將保單要保人變
更為媽媽,雖然法令沒有禁止,但應注意可能會被認定屬於妻
子贈與財產給媽媽的行為,可能有贈與稅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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