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文
部落格全站分類:不設分類
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「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」,
未來民眾自己與家庭成員如無自有住宅,且家庭年所得低於該地區
50%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,或符合家庭成員財產低於該地區中低收
入戶財產限額等條件,都可申請租賃社會住宅,預計將來林口世大
運選手村的社會住宅,將成為首批適用對象。
內政部指出,社會住宅出租,租期3年,得申請續租3年,如符合規
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更得延長租期為12年。
至於社會住宅租金不會超過當地市場租金水準,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
租金還可以再打折,每3年就會滾動檢討,要讓民眾租的好、租得起,
保障民眾的居住品質。 內政部強調,依《住宅法》規定,社會住宅至
少會提供30%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承租。
經審查符合資格者,將以公開抽籤決定序位,再通知申請人看(選)屋,
並繳交不超過2個月的押金及首月租金後,即可簽約入住。
嘉義縣市汽車機車借款 昌億 當舖
嘉義縣市昌億當舖 嘉義當舖 是能幫您渡過難關的好朋友
嘉義縣市昌億當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