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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買電器類商品,業者通常會提供保固和瑕疵擔保。
不過,行政院消保處統計常見的消費爭議類型以「
瑕疵」與「維修」占多數,光是104、105年購買電
器及其周邊商品申訴案件多達近千件。
104至105年電器及其周邊商品申訴案件約997件,
其中「瑕疵」與「維修」的類型約占60%,其次為
服務品質約19%,退貨遭拒約5%。瑕疵與維修類申
訴,常見消費者在保固期間送修商品,業者卻告知
是人為因素造成損害,須收取維修費用,以及商品
故障屢修不復、維修費用過高、維修缺少零件、到
府維修遲緩等。
事實上,依「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第
5點規定,商品於保固期間內故障,如果不是因可
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所致,送修3次仍無法修復時,
消費者可以請求業者返還其所支付的價金,或更換
同一種類的商品,業者不得拒絕。
消保處表示,業者提供保固,應確保商品能持續有
效運作合理的期間,若在保固期間內動輒以人為因
素為由,拒絕免費維修,容易影響商譽,維持優質
的商品售後服務,才能建立口碑、增加回購率。
消保處提醒,網路買受商品原則上享有7日解除權,
消費者因檢查的必要而拆封,並不影響解除權,業
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「拆封不退」排除消費者的權
利,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,不生效力;在實體店面
購買,業者若以廣告、定型化契約條款或口頭承諾
不滿意包退包換,都必須確實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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