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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賦稅署表示,因應106年6月2日

超大豪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害,財政

部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,對於

因本次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,車主1

2月5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

續者,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資料,主

動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

照稅。

汽、機車因天災受損,車主持證明文件

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,其使用牌

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,並應

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
考量6月2日超大豪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

嚴重,災區民眾亟需重建家園並處理相

關善後事宜,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

財政部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

應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辦理退稅。   

嘉義縣市汽機車借款   昌億   當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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