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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稅局表示,個人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,應以買受人

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,申報當年度綜合

得稅

國稅局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購買預售屋,在未交屋前將契約

轉手,並在不同年度收取價款,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
台北國稅局指出,個人出售預售屋,買受人分別在不同年度

支付買賣價款者,出賣人的財產交易所得,依財政部規定,

應以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。

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,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的建設公司記

載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

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。

該局舉例說明,張君在2014年1月向A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

地,已陸續支付1,000萬元,並在2015年10月間以1,800

萬元出售,且在104年度收取800萬元,2016年1月間收取

尾款1,000萬元,且支付仲介費等相關費用計100萬元,獲

有財產交易所得700萬元(1,800萬元-1,000萬元-100

萬元)。

因此張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。

台北國稅局呼籲,個人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,應以買受人

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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