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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註冊所繳納的宿舍費,若綜合所得稅

結算申報是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,可加計於房屋租金支出扣

除額,節省稅負。

該局進一步說明,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

國內各級學校,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,未在「教育學費特別扣

除額」項下列報部分,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(其中

宿舍費應明確劃分)收據影本,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

,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,但已申報有購屋借款

利息者,不得扣除。

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,子女如在外就學,只要好好保存,

明確劃分學費及宿舍費之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,次年申報綜

合所得稅時就可派上用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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