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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蔡皇其表示,依照《民法》427條,租賃物負擔的一切稅捐

,應該要由房東負擔,但因為這條法律並不是強制規定,如果房

東與房客之間,有另行約定稅捐由房客支付的話,那這合約就是

合法有效的,也就是說房東的請求其實是合理的,須給房東這筆

費用。

律師補充,在民國106年(西元2017年)以後,行政院有規定,

關於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表明,房屋稅及地價

稅應該全部由出租人負擔,所以在106年後,以出租房屋為業的人

,都不能夠要求房客支付地價稅和房屋稅,否則就有可能受到《消

保法》的裁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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